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委托垫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的撤回上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0元,减半收取8270元,由上诉人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