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绵阳川**有限公司、陈**、文**、黄*新委托垫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委托垫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的撤回上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0元,减半收取8270元,由上诉人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