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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容诉被告安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以(2015)绵行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2016年1月18日本院收到原告张*容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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