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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以元与达**坪煤矿“有限合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以元与被告达州市炉坪煤矿“有限合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以元与被告达州市炉坪煤矿“有限合伙”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向以元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以元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以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以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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