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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兴煤矿、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富兴煤矿与被上诉人覃**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富兴煤矿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宣汉**兴煤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宣汉**兴煤矿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富兴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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