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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熊**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熊道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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