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房**枝花分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房**枝花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枝花分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金房**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枝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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