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宁夏**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三)执行费29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团元书面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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