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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晏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6月11日在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结婚,2003年10月17日婚后一女贺*甲。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上差异越来越大,由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懒惰,不外出工作,全靠原告工作养家,且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十分恐惧,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原告身心俱疲,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贺*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该女独立生活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不全属实,我对家庭是没有尽到责任,但是说我懒散不属实,双方发生争吵是有的,但是说我有暴力行为不属实,我和原告有十六年的感情,孩子也十二岁了,原告对家庭和孩子照顾的挺好的,双方只是偶尔发生争吵斗嘴,我认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的,不同意离婚,双方好好过日子,我会尽到家庭责任的,把孩子带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认识并自由恋爱,2002年7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贺某甲。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打闹,2011年3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保证以后不与原告发生打架、辱骂现象;被告必须每天上班跑车,钱必须交给原告作为家庭开支;原告不能随时到赌场赌博等”内容。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时间较长,婚后感情尚可,婚姻基础牢固,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在夫妻生活中能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被告当庭表示愿意尽到家庭责任,改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改善,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廖某某、贺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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