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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全诉被告杨*、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洪全诉被告杨*、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洪全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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