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诉被告谢**、谢**、谢**、李**、第三人谢传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燕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对被告谢**、谢**、谢**、李**、第三人谢传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