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安*诉被告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安*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安*与被告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于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安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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