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安*诉被告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安*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安*与被告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于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安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