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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克述诉苟育贤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克述诉被告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克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克述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克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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