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内江速**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恒诉被告内江速**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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