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龚**被告内江速**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四川红**限公司与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苟*全诉被告杨*、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杨*、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杨*、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梁某某与胡*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晏**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内江速**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内江速**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内江速**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