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林诉被告内江速**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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