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四川大唐**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收集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大唐**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四川大唐**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6.00元,减半收取1338.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