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竹诉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就借款事宜另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00元,减半收取6300.0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