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与成都**息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受理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北京优**有限公司以与成都**息中心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息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优图**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息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北京优图**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息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北京优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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