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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玖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玖弈机电**公司(以下简称玖弈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玖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海诉称,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的摄影作品均为原告拍摄。国**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是域名86control.com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为蜀ICP备11026556号-5,被告未经许可在该网站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中编号:A1660广州地铁的图片一致。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和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玖**司辩称,1.被告的86control.com的网站(世界工控网)是被告搭建的行业新闻及行业知识学习网站,被控侵权图片涉及的文章系该网站转载于《信息时报》已公开发表的文章,该网站属于非盈利性质,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失,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2.被控侵权图片是关于广州地铁的图案,地铁为公共设施,其摄影作品不受法律保护;3.被告不知道涉案图片侵权,原告未提示被告就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如果原告再有异议,被告将撤下本案图片。综上,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国**出版社于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该图片库的版权声明中注明,中国元素图片库的所有摄影作品均为作者周**拍摄,周**是著作权人。国**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向原告周**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4年6月11日,河北**城公证处出具(2014)保古证经字第0862号公证书,证实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周*于2014年6月11日来到河北**城公证处,在公证处证据保全室,使用办公电脑,通过公证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通过电脑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8”地址中进入“百度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输入“阿根廷总统宣布采购中国车厢更新城际铁路行业新闻工控网控制网自动化网世界工控网”,然后点击搜索,进入页面后点击“阿根廷总统宣布采购中国车厢更新城际铁路行业新闻工控网控制网自动化网世界工控网”,进入后浏览页面,该页面左侧内容约占页面三分之二,其上部为“微博评论”部分,下部为“行业动态”部分,这两部分中间为“行业图片”,图片有两排,每排5张,共计10张,其中1张载*为“(广州)上榜全球…”的配图,该配图与原告诉称其享有著作权的A1660广州地铁图片作品相对比,前者画面内容为后者的截图,且两者拍摄角度、光景均一致,同时,上述配图片未署作者姓名。在网页最下方,有“世界工控网版权所有”的字样。登陆“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上述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玖弈公司。原告周**为本案支付公证费700元。

另查明,1.被告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销售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等;2.庭审查明,被告的86control.com网站目前未撤下本案被控侵权图片。

本院认为

上诉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下列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的证据证实: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询报告、《中国元素图片库》、涉案图片作品打印件、(2014)保古证经字第0862号公证书和公证费发票、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争议相关联,故本院对三性予以采信,证明力在本院认为部分评述。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诉争的广州地铁照片收集在合法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中,同时中华人**版权局已向原告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原告享有摄影作品《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故原告享有本案广州地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网页中使用了涉案图片,经对比,该图片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A1660广州地铁图片的部分截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的规定,被告在其网站使用原告涉案图片,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情形,由于被告不能就该使用行为提供合法来源,且没有对作品署名,也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故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规定,关于被告认为其86control.com网站非盈利,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地铁为公共设施,其摄影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的抗辩,本院认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同时,第(一)项所界定的合理使用是指个人行为,第(十)项界定合理使用的标的物是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由于被告使用原告的本案作品既未署名,也不是个人使用行为,同时,本案作品为关于广州地铁的摄影作品,且已获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而非第(十)项涉及的艺术作品,故被告上述认为涉案图片为合理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规定,该规定中的“通知”不是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提前诉讼的必要条件,故被告认为原告未通知,直接起诉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之规定,被告将原告作品上传至其网站,将原告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原告作品,故被告本案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上传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规定,该条款适用于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被告的本案行为是上传原告作品。综上,被告关于其未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玖弈公司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问题。庭审中,被告玖弈公司认可其尚未撤下侵权作品,因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涉案图片,并在涉案网站的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被告玖弈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故本院决定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后,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权利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和主观过错,原告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玖弈机电**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主办的域名为86control.com的网站上使用编号为A1660广州地铁图片作品;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玖弈机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公开向原告周**赔礼道歉;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玖弈机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经济损失1500元;

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成都市武**有限公司负担90元,周**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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