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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