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苏**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人苏**于2016年1月25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人苏**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复议人苏**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