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谢**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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