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不服绵竹市人民法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绵竹市人民法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绵竹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