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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商行诉被告陈*“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商行诉被告陈*“买卖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某某商行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商行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本院决定收取70元,由原告某某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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