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宴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婚后随原告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共同生活,后于2014年12月与原告分居后即返回其户籍地内蒙古**右翼前旗生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内蒙古**右翼前旗,且于2014年12月返回被告住所地内蒙古**右翼前旗生活,应认定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内蒙古**右翼前旗,故本案应由内蒙古**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