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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四川嘉**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嘉**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188号民事判决,四川嘉**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四川嘉**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嘉**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嘉**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嘉**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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