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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彭山**有限公司、四川鸿**限公司、彭山县森之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彭山**有限公司、四川鸿**限公司、彭山县森之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彭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发扬,四川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彭山县森之磊**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最**法院批复同意撤销彭山县人民法院,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以上事实有最**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彭山县人民法院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的批复》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79元,已由成都吉**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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