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卢**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辰**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宜已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辰**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