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卢**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辰**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宜已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辰**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