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强桂物业**公司与被告夏*、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强桂物业**公司与被告夏*、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强桂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强桂物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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