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强桂物业**公司与被告夏*、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强桂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强桂物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王**与内江市**限责任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江市**限责任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江市**限责任公司与宋**、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江市**限责任公司与姜京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江市**限责任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某某等29人与韩某某、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成都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彭山**有限公司、四川鸿**限公司、彭山县森之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徐**与彭山县百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重**牌商用车有限与德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