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倪*、李**等二十五人依据生效的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某某、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吴某某及案外人曾**经协商后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已经按照此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