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商行诉被告何某某“买卖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某某商行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商行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9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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