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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四**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四**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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