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成都美**限公司诉安岳**有限公司、**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美**限公司与安岳**有限公司、**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美**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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