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美**限公司与安岳**有限公司、**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美**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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