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苑**蓬安分公司诉被告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紫苑**蓬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司蓬安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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