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限公司诉被告泸县**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四川金**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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