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谷**限公司等与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谷**限公司、杨**诉被告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公司、中科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原告成都谷**限公司、杨**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成都谷**限公司、杨**又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谷**限公司、杨**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再次向原告成都谷**限公司、杨**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成都谷**限公司、杨**应在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成都谷**限公司、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成都谷**限公司、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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