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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双流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因要求确认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双方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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