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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H和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均诉被告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简称:西来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西来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均、被告西来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马*、刘*及蒲江**党委副书记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均诉称,原告曹*均于2015年7月12日相继向被告西来镇政府以书面邮寄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条。被告西来镇政府于2015年7月20日向原告曹*均公开其中1条,其余2条今未公开。被告西来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期限未公开。现请求判令被告西来镇政府公开并复印2011年6月7日征收西来**X组修建幼儿园土地7亩和幼儿园后面的9.103亩土地的被征地人员名单。

被告辩称

被告西来镇政府辩称,被告西来镇政府于2015年7月19日收到原告曹*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因原告曹*均申请公开的该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被告西来镇政府于7月20日向原告曹*均(由其亲属代领)送达了《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该信息涉及第三方的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对该项政府信息是否(全部或部分)公开暂时不能确定。此后,被告西来镇政府书面征求了所涉农户的意见,其中8户农户不同意公开,1户农户同意公开。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被告西来镇政府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曹*均送达《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及公示单附件,但原告曹*均拒绝签收两份告知书。由《中华人民共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见,因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的期限内,所以,被告西来镇政府于2015年9月6日做出的《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未超过法定的期限。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曹*均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2015年7月12日,原告曹*均以邮寄方式向被告西来镇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被告西来镇政府向原告曹*均公开2011年6月7日征收西来**X组修建幼儿园土地7亩和幼儿园后面的9.103亩土地的被征地人员名单。被告西来镇政府于2015年7月19日收到原告曹*均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曹*均申请公开的本案讼争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被告西来镇政府于7月20日向原告曹*均(由其亲属代收)送达了《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该信息涉及第三方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对该项政府信息是否(全部或部分)公开暂时不能确定。此后,被告西来镇政府书面征求了本案讼争政府信息所涉农户的意见,其中8户农户不同意公开,1户农户同意公开。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被告西来镇政府于2015年9月6日,就不同意公开的8户农户的相关信息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对同意公开的1户农户的相关信息作出《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向原告曹*均送达该两份告知书以及公示单附件,但原告曹*均拒绝签收两份告知书及公示单附件。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西来镇政府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针对焦点,被告西来镇政府称,因本案讼争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告西来镇政府书面征求了所涉农户的意见后,根据所涉农户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原告曹*均称,被告西来镇政府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曹*均根据自身的合理需要,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西来镇政府具有处理和答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西来镇政府收到原告曹*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曹*均申请公开的本案讼争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被告西来镇政府于7月20日向原告曹*均送达了《延期答复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后,被告西来镇政府书面征求了本案讼争信息所涉农户的意见,其中8户农户不同意公开,1户农户同意公开。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被告西来镇政府于2015年9月6日分别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向原告曹*均送达该两份告知书以及公示单附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被告西来镇政府向原告曹*均分别作出该两份告知书的行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曹*均要求被告西来镇政府公开本案全部讼争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故对原告曹*均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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