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与被告巫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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