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江金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江金、第三人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江**于中国邮**县支行帐号为×××在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自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01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南片字第×××号]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提供担保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该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进行产权转移,本院对该担保财产亦依法予以查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江**于中国邮**县支行帐号为×××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登记于谭**名下位于中江县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01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南片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谭**对被查封房屋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变卖、抵押、出租、出借、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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