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谢**诉被告杨**、第三人杨*、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谢**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30元,减半收取46065元由原告赵**、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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