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堰灌口分理处与被告乐**、辛*、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堰灌口分理处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农**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3510元,减半收取1675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