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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陈*与袁**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陈*与被上诉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陈*于2015年11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甘**、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陈*撤回上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甘**、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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