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四**工程公司、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4元,减半收取10062元,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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