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与被告江述开、姚**、姚**、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