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诉被告陈**、沙**、吴**、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撒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司西昌市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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