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限公司与被告邓*、凉山州**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州**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7.00元,减半收取126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陈**、邱*、邱*、王**与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西昌戎**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天朝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与陈**、沙**、吴**、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天朝与唐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文广诉四川亿鑫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冷星明诉杜*、四川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赖**、颜**、周**、罗**、李*、高**、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伸与黄**、邓**、达州市**限公司、高祥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九**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天**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