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伸诉被告黄**、邓**及第三人达州市**限公司、高祥垠股东资格确认一案中,原告高*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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