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09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璃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正协商处理中。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