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雅县**有限公司、四川雅**有限公司、文会、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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