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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雅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雅县**有限公司、四川雅**有限公司、文会、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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